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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殡葬免费政策
访问:15343 日期: 2013-03-19

青岛市民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事〔2018〕1号)规定,我市决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为确保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现就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
(一)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2.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
  3.驻青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青岛市户籍的学生;
  4.驻青部队的现役军人、无青岛市户籍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5.与驻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7.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或角膜者。

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及免除标准
(一)普通型专用殡仪车遗体接运费每具320元;
(二)车辆、遗体消毒费每次15元;
(三)馆内遗体搬运费每具100元;
(四)3天内遗体普通冷藏费每具240元;
(五)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费每具700元;
(六)普通入殓纸棺280元。
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在建成公益性怀念堂(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满足辖区居民安葬需求之前,三区的户籍逝者骨灰仍享受在市殡仪馆1年免除60元寄存费的惠民政策,超出部分由经办人承担。2020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该免费政策。

  以上免费项目是指按照《通知》规定在本市相应的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标准由殡仪馆按照青岛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折现、不折抵,免费项目外的费用由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或单位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