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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工作的通知
访问:13450 日期: 2020-04-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办字[2018]206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公安局,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原省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民 [2018)86号),切实巩固医疗机 构开展殡葬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效,现就进一步加强 全省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太平间(含停尸房等设施)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设置,用于医疗机构内部死亡患者遗体临时停放。医疗机构太平间应设于隐蔽处,并与其他功能区域或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满足医院感染控制、卫生防护相关要求。

二、医疗机构应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规定运行、管理太平间,严禁对外出租或承包。不得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销售殡葬用品或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依托太平间开展经营性活动。严禁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串通联系从事经营营利、非法殡仪等活动。

三、设置太平间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岗位职责,严格遗体交接、登记、消毒、存放等工作流程。要配备必要的存放、监控等设施设备,遗体存放期间要通过专人值守、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有效看护,杜绝遗体损毁、丢失。要切实加强太平间负责人员、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严禁参与违法、违规活动。

四、对于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患者家属告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规定,遗体应当立即移放医疗机构太平间或殡仪馆。其中,遗体在医疗机构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 小时。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要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卫发〔2017〕29 号),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医疗机构按照民政部等8 部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配合殡仪馆、患者家属做好遗体接运。出现《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等相关情况的,医疗机构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五、对于医疗机构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无人认领遗体, 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根据检验、调查情况提出遗体处理意见,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并按规定处置。

六、医疗机构太平间收费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管理要求,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举报电话、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 出具医疗机构专用发票。严禁医疗机构擅自设置收费项目、违规收费或误导消费、强行服务和推销殡葬用品。

七、各级卫生健康(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坚决纠正、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出租承包、非法开展殡仪服务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各市卫生计生委要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紧密结合,对所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太平间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摸清医疗机构太平间设置、管理、运行现状,对于出租承包、非法经营、管理不规范等行为要坚决纠正、限期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严肃 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委属(管)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自查整改。

各市卫生计生委专项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委属(管)医疗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请于 12 月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 。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工作联系电话:0531-67876297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联系电话:0531-86150319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联系电话:0531-85123543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