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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的通知
访问:12517 日期: 2020-04-20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的通知

青民事[2018]30号

 

各区、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7号)和《青岛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青民事〔2018〕2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现就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省、市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相关要求,在全市扎实开展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开展有偿殡仪服务等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一)在医疗机构太平间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行为。

(二)医疗机构太平间承包或托管给企业(个人)。

(三)医疗机构太平间擅立项目乱收费、违规收费或误导消费、强行服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殡葬服务(中介)机构、个人非法提供逝者及其亲属信息,牟取私利。

(四)在医疗机构太平间私建骨灰存放设施。

三、管理措施

(一)医疗机构太平间作为医院内部为遗体提供临时停放的设施严禁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活动。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医疗机构与企业个人签订太平间承包或托管协议的,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约,由医疗机构独立管理协议未到期的,在协议期内不得开展有偿殡仪服务,到期后不再续约。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泄露逝者相关信息,向逝者家属提供、推销有偿殡服务,牟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遗体登记、消毒、 存放、接运等工作规程,配合殡仪馆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在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

(五)医疗机构太平间有关收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 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服务规范、举报电话等内容。

(六)要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严禁私建骨灰存放设施。企业(个人)在承包或托管太平间期间违规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提供安放服务的要停止安放业务,清除存放设施,解除与存放经办人的服务协议关系,产生的费用及骨灰处置等问题,承包或托管的企业(个人)要负责协调处理。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太平间整治和加强管理的重要性,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  提早谋划,加强引导,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逐步建立起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全面自查,扎实推进。各区市卫生计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全面开展自查,摸清底数、明确整治责任人和整治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要统筹安排医疗机构太平间固定资产和现存遗体等问题的处理,确保平稳、有序完成整治任务。

(三)健全监管机制,长效实施。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医疗机构 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即查即纠,发现一起, 整治一起,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由工商部门联合公安、卫计、民政等部门严厉查处;对太平间乱收费、私设收费项目、不明码标价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对在医疗机构太平间违规建设骨灰存放设施行为由民政、卫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查处;对太平间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涉黑涉恶现象,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