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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民政局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
访问:12252 日期: 2020-04-20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民政局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

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卫疾控字〔2014〕24号

 

各区(市)卫生(计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市疾控中心:

自1997年原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死亡报告统计功能的通知》(青卫防字【1997】33号)以来,青岛市死因监测工作在各部门密切配合下,建立了覆盖全市居民的完善的死因监测系统,为政府掌握我市居民主要死因分布及其变化趋势,确定居民期望寿命,发布年度居民死亡情况分析报告,制订疾病预防政策和评价干预效果等提供了科学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签发正常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纸质的《死亡证》由各区(市)卫生部门按照全国统一格式统一印制;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及公安机关签章的《死亡证》(附件1第四联)或法医鉴定书办理殡葬手续。非正常死亡者,经负责案(事)件调查的公安机关委托法医检验后,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书,死者家属凭法医鉴定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

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凭医疗卫生机构盖章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死者家属应在办理死者尸体火化手续后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

二、市及区(市)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统一数据结构,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按月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非正常死亡及死者火化信息(见附件2),定期开展本市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供上年末本地区性别及年龄别人口数等情况(见附件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承担本地区死因监测网络运转的日常工作,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与指导,提高监测质量。

三、各级卫生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快死因报告信息化建设,实现《死亡证》网络直报,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自即日起原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死亡报告统计功能的通知》(青卫防字【1997】33号)同时停止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张华    电话:85643930

市公安局联系人:刘新彦      电话:66573511

市民政局联系人:王广军      电话:82106073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