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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名尸体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访问:17662 日期: 2020-04-20

关于无名尸体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公发〔201236

各区、市公安局、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无名尸体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殡葬管理法规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发〔2012〕18号)精神,现将无名尸体处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名尸体处理流程

(一)受理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通知刑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尸体至尸检中心。

(二)检验尸体。法医到尸检中心按照程序规定对无名尸体进行检验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出具死因证明并告知无名尸体的有关特征。殡仪馆应当及时对尸体进行冷藏保存。

(三)公告认尸。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在有关媒体刊登认尸公告,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火化尸体。认尸公告刊登后,15日内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到当地的殡仪馆按相关规定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五)寄存骨灰。尸体火化后,殡仪馆按照规定对骨灰予以寄存。期满180日后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二、费用承担方式

(一)尸体1次接运、1日内普通冷藏、消毒、馆内搬运、火化及骨灰180日内寄存费用,由殡仪馆直接免除;装尸袋、火化专用床垫由殡仪馆免费提供。

(二)尸体现场搬运、1日以上普通冷藏、认领公告等费用,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承担。

公安、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协作,共同做好无名尸体的处理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1日。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